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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2
全市各旅游经营主体:
中秋、国庆节临近,我市即将迎来旅游消费高峰,为维护“两节”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充分展现“锦绣**城”良好城市形象,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旅游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恪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天价”住宿、“天价”餐饮等不合理价格行为。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全面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旅游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需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确保线上线下标价一致。
三、规范重点行业价格行为
“两节”期间,宾馆住宿、饭店餐饮、旅游景区等领域市场需求量将大幅提升,各相关经营单位应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严禁出现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违法行为。
****点击查看宾馆住宿业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价格等信息,要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承诺,不得在入住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房间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
****点击查看饭店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对菜品进行明码标价,明确计价单位、单价等信息,确保价目齐全、标识醒目;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消费项目、数量、价格及总金额;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单独标明外卖打包费收费标准,不得隐性收取。
(三)旅游景区****点击查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应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对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进行公示,不得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旅游经营主体要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按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反映的价格问题要及时处理。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两节”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51-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