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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其他,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某部2025年度第十九批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三、项目概况: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比价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比价,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名。
一、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1.1项目名称:某部2025年度第十九批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服务项目(****点击查看)
1.2 采购类型:检测服务类
1.3 项目概况:本次采购共分4包,可兼投兼中。
01包:某部建设工程项目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点击查看(01)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39520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43.15万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2包:某部建设工程项目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点击查看(02)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9198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8.53万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3包:某部建设工程项目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点击查看(03)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21200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24.60万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04包:某部建设项目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1)项目编号:****点击查看(04)
(2)项目地点:**省**市
(3)建筑面积:3054平方米
(4)控制价(最高限价):6.62万元
(5)采购范围:见证取样检测服务
(6)质量标准:本工程检测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军队、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并按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和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至少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2.3在工程所在地有满****点击查看试验场所及检测设备,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需提供承诺,采购人后期会组织现地考查,若提供虚假承诺,采购方将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处罚。)
2.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5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最迟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8月27日),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近3年(2022年8月27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政处罚记录;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2.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比价文件
3.1供应商征集、报名时间:2025年08月27日9时00分-2025年9月4日17时00分。(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采取供应商线上征集,需将盖章后的比价文件领取表及附件发送至采购人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比价文件领取凭证:①采购文件领取表(附件1);②保密承诺书(附件2);③杜绝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承诺书(附件3);④廉政承诺(附件4)。
3.2 资格审查及现地考查:报名供应商,由采购单位组织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采购单位负责向其发送比价文件。
3.3获取比价文件的方式:
线上获取,采购单位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通过邮箱发送比价文件。
四、响应文件递交
4.1本项目采用纸质响应文件,盖章密封提交,响应文件接受邮寄(收件地址同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收件人:裴助理,电话:183****点击查看5377),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送(寄)达,逾期不接收。
4.2响应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11日9时30分。
4.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市**区(详见比价文件)
4.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采购人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 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的供应商;
4.4.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价文件的供应商。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价公告在军队采购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某部
联系地址:**市**区(详见比价文件)
联系人:裴助理
联系电话:183****点击查看5377
七、免责声明
我单位发布本次项目采购信息的官方媒介为军队采购网,除上述外,我单位不在其他任何网站、论坛等媒介发布任何采购信息,其他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单位为采购主体的采购信息均为非法转载,均为无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