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3.1项(3)业绩要求“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至少具有3个机械负荷试验系统供货项目或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汽车行业整车、零部件试验开发集成测试系统相关项目),其中至少1个合同的买方须为中华人民**国工业和****
点击查看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备案机构--汽车整车部分(查询网址:
https://service.miit-eidc.****点击查看.cn/jcjg/institution.html)。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和终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涉及商业机密的部分可隐去,但须能够充分体现满足本条款要求的合同签订时间、设备名称、数量、合同签订各方名称等内容。如合同中无法体现上述内容或合同中的设备名称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可提供技术协议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谈判小组保留审核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变更为“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至少具有3个机械负荷试验系统供货项目或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汽车行业整车、零部件试验开发集成测试系统相关项目),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和终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其中涉及商业机密的部分可隐去,但须能够充分体现满足本条款要求的合同签订时间、设备名称、数量、合同签订各方名称等内容。如合同中无法体现上述内容或合同中的设备名称与本条款要求不一致,可提供技术协议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谈判小组保留审核证明材料原件的权利。”。